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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3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華士古達嘉馬花園下之停車場,以下稱為“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是一個由華士古達嘉馬花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共設有28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17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13個。
三、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東望洋街。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最遲於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需繳付手續費澳門幣50元。
十二、上款所指之金額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後,並透過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可作出調整。
一、使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30%,且至少有7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0%,且至少有6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一、在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交通事務局所訂定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2)分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二、應最少提前七日在停車場入口張貼通告公佈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2 |
版數: | 887-88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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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72,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336,000.00 |
2010年 | $ 1,336,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1.013.20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2 |
版數: | 888-88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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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55,220.00(澳門幣貳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703,480.00 |
2010年 | $ 851,74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2 |
版數: | 88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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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統計暨普查局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項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簽訂向統計暨普查局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項目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459,5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5,385,000.00 |
2010年 | $ 16,142,000.00 |
2011年 | $ 6,932,5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七章「統計暨普查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2 |
版數: | 89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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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011,292.60(澳門幣陸佰零壹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陸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6,011,292.60 | |
總收入 | 6,011,292.6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011,292.60 |
總開支 | 6,011,292.60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2 |
版數: | 89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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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路氹堆填區堤堰的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路氹堆填區堤堰的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91,4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187,050.00 |
2010年 | $ 964,440.00 |
2011年 | $ 501,615.00 |
2012年 | $ 38,295.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46.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24 |
版數: | 94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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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流感應變協調中心對確診本澳首宗本土病例的風險評估,該病例是輸入病例經家居傳播引致的二代病例。根據其他地區的經驗,出現首宗本土病例後,會在短時間內發生本土爆發。鑑於本澳將面臨甲型(H1N1)流感社區爆發的危險,為做好流感大流行的必要準備,有需要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或有受到該類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徵用財產或服務;
(三)免除公共實體為取得必要的財產或服務所需的若干法定手續;
(四)免除從外地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與防治甲型流感(H1N1)有關工作且在當地具專業資格者的專業資格認可。
二、授予衛生局局長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的權力。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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