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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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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97/M號訓令

第226/97/M號訓令

十月十三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使用徽號及標誌的若干原則。

鑒於統計暨普查司現行標誌由一九八五年開始使用,有必要更換另一標誌,以便更適當表達該司現在及將來所開展工作的形象。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1. 許可統計暨普查司使用載於本法規附件的圖案作為其標誌。

2.上款所指之許可,不包括仍然沿用本地區公共行政標誌的印件,尤其是公函、報告書、建議書及意見書。

第二條——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底色為橙色上面的圖形線為紅色

統計暨普查司的字樣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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