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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使用徽號及標誌的若干原則。
鑒於統計暨普查司現行標誌由一九八五年開始使用,有必要更換另一標誌,以便更適當表達該司現在及將來所開展工作的形象。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1. 許可統計暨普查司使用載於本法規附件的圖案作為其標誌。
2.上款所指之許可,不包括仍然沿用本地區公共行政標誌的印件,尤其是公函、報告書、建議書及意見書。
第二條——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底色為橙色上面的圖形線為紅色
統計暨普查司的字樣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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