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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施政方針的衛生政策中規定重新研究若干職程專業地位,使之更恰當,以及符合機關之需要及有關專業人士之期望。
事實上,管制衛生司專業職程的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號法令生效所取得之經驗,促使了對當時訂立之若干規則性解決辦法進行檢討,以便堵塞漏洞,矯正偏差和補救對比其他要求具備同等水平學歷及培訓的職程所處位置時出現的相對不公平情況。
由於須作出的修改範圍廣泛、深入和重要,認為較適宜制訂新法例,但維持將衛生部門之全部專業職程集中在單一法規之模式,並因此取消上述法令。
較重要的修改是本法律規定了醫生職程的晉程與所有職程相同,並在全科及公共衛生職程頂層設立一新職等,擴闊晉升及提升職業價值的前景,設立更符合機關需要的有適當補充酬勞的工作制度及過渡規則,針對「實際出現」的特殊情況,解決上述法令未有及時管制的問題。
護理職程方面,值得強調的構思是透過設立新職級,將護理服務及教學兩部份納入一個架構,以及護理主任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等較切合這個重要部門正確管理的解決辦法。還須強調的是普遍提高薪俸索引點,使之與在本地區要求具備同樣培訓但在職務內容方面要求不太嚴格之其他專業階層所收取薪俸的索引點距離拉近,並訂定過渡規則,以解決同時應受適當規範的若干「實際出現」情況。
關於診療助理技術員職程,亦對有關薪俸索引點進行檢討,希望與護理職程平衡。
在衛生技術員職程內設立顧問職級,使其結構與公職的現行一般技術職程結構相配合,並規定以在機關內進行實習的方式進入職程。
尚設立新的牙科醫師職程及改變醫務行政人員職程,設立第二職級,並按其職務要求定出報酬的薪俸索引點。
調整衛生檢查員職程的薪俸索引點。
最後,在衛生助理員職程設立兩個職層,並縮短晉升協調職務的時間,以此擴大招聘及甄選範圍,為正在擔任各類職務之專業人員進入第二職層作出規定。
綜上所述;
由本地區總督建議并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程序;
根據同一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及e項之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律訂定衛生司專業職程制度。
衛生職程人員受具有載於本法律的專長的公務員制度管制。
本法律所指人員專門致力於滿足市民享有健康的權利之工作,尤以下列職責為然:
a) 確保提供基本衛生護理及醫院衛生護理;
b) 在指導機關或部門統一衛生護理,善用及節省資源方面提供合作;
c) 參與培訓及專科性質活動;
d) 按有關專業資格,在開展預防及診療方面的科學研究、方法及技術上作出貢獻;
e) 督促對法律規章及由衛生系統有關部門發出指示的遵守。
衛生職程人員,即使在休假或休息期間仍應為預防危及市民健康的情況或為緊急情況出現時介入而採取所需措施。
由衛生司司長監督衛生職程人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衛生司醫生職程包括:
a) 醫院醫生職程;
b) 全科醫生職程;
c) 公共衛生醫生職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醫院職程醫生須為有能力按照確定範疇提供與基本衛生護理配合的醫院衛生護理及擔任醫院內研究及教學職務之專業人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醫院醫生職程的晉程分兩職等,按照附表一,相當於以下職級:
a) 醫院主治醫生;
b) 醫院主任醫生。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醫院主治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主管醫療職能單位;
b) 指導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
c) 擔任授予他的教學職務;
d) 參加內外緊急隊伍;
e)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二、醫院主任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主管所負責的單位;
b) 推動其工作範圍內之科學研究;
c) 擔任授予他的教學職務;
d) 參加內外緊急隊伍;
e)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進入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適當的專科培訓或等同課程人士可投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晉升第二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在晉升醫院主任醫生考試及格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之醫院主治醫生可投考。
二、晉升為醫院主任醫生係以考核方式為之,在第一職等最少服務滿五年的醫院主治醫生可投考。
三、前款所指考核將於規章內訂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附表一所載職階的晉階方式如下:
a) 進入第一職等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進入第二職等,須在原職階服務四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全科職程醫生是有能力提供基本衛生護理的專業人士,擔任全科衛生護理及跟進基本衛生護理方面的職務。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全科醫生職程的晉程分三個職等,按照附表二,相當於以下職級:
a) 全科醫生;
b) 全科主治醫生;
c) 全科醫生顧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全科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在衛生中心擔任列入公共衛生計劃中,為市民提供整體護理服務方面之職務;
b) 在醫院部門範圍工作;
c) 在臨床的、科學的及編製計劃或評估與有關專業範圍相關的活動之會議提供合作。
二、全科主治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協調有關衛生中心全科醫生的活動;
b) 指導由其負責的實習醫生的課程發展;
c) 在被委任的衛生中心主管基本護理服務的部門或單位;
d) 向居民提供整體援助;
e)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三、全科顧問之特別職務為:
a) 促進及協調由其負責之全科活動;
b) 倘受指派時,領導衛生中心;
c) 為培訓全科職程醫生提供合作;
d)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進入全科醫生職程第一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全科實習或等同課程的人士可投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晉升第二職等須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適當的專科培訓或等同課程人士可投考。
二、晉升第三職等須以考核方式為之,在全科主治醫生職級工作最少滿五年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者可投考。
三、前款所指考核將於規章內訂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附表二所載職階之晉階須具下列條件:
a) 進入第一及第二職等的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進入第三職等,須在原職階服務四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公共衛生醫生須為有能力確保公共衛生範圍,尤其是以下專門範圍本身職務之專業人士:
a) 衛生行政;
b) 流行病學;
c) 營養;
d) 職業衛生;
e) 學校衛生。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公共衛生醫生職程的晉程分三個職等,按照附表三,相當於以下職級:
a)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b) 衛生局局長;
c) 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公共衛生主治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診斷市民健康情況;
b) 執行公共衛生及全科範疇的職務;
c) 促進衛生教育之目的;
d) 在研究及教學計劃方面提供合作;
e) 參加公共衛生活動的計劃及編排;
f) 領導基本衛生護理部門。
二、衛生局局長之特別職務為:
a) 主管服務單位或領導衛生中心;
b) 倘受指派時,擔任衛生當局專有職務;
c) 與公共衛生主任醫生合作制定本地區衛生計劃;
d) 在其專業範圍內,作出全科所需的行為;
e) 協調全科醫生參與在有關衛生中心範圍內舉行之公共衛生活動;
f) 為公共衛生醫生職程方面的培訓提供合作;
g)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三、公共衛生主任醫生之特別職務為:
a) 主管所負責之部門;
b) 在其專科範圍內給予衛生部門技術援助;
c) 在關於公共衛生醫生職程及其他衛生專業人士的培訓方面提供合作;
d) 指導及協調其範圍內衛生局局長之活動;
e) 倘受指派時,擔任衛生當局專有職務;
f) 協調全科醫生參與在付託予他的範圍內舉行的公共衛生活動;
g)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進入公共衛生醫生職程第一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適當專科培訓或等同課程人士可投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晉升第二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在第一職等最少服務滿五年並有不低於「良」的評核之公共衛生主治醫生可投考。
二、晉升第三職等,以考核方式為之,在衛生局局長職級最少服務滿五年,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並完成第十九條所指專科範圍的其中一個課程且及格者可投考。
三、上款所指考核將受專有法例管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附表三所載職階的晉階須具下列條件:
a) 進入第一及第二職等的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進入第三職等,須在原職階服務四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專業培訓程序如下:
a)旨在專業化的全科實習課程;
b)旨在技術上專門化的專科培訓課程。
二、修讀全科實習課程合格是擔任專業職務及投考專科培訓課程之必需條件。
三、專科培訓課程之目的為使醫生獲得在專科培訓課程章程所劃定的每個範圍內能獨立地以專門技術擔任專業職務的能力。
四、全科實習課程及專科培訓課程的章程載於專有法規內。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修讀專科培訓課程之實習醫生對其進行的工作負起全部職業上的責任,但不妨礙其培訓之負責人的適當參與。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醫生工作制度包括下列方式:
a) 全職,每週工作三十六小時;
b) 延長時間的全職,每週工作四十五小時。
二、分配工作周期,以當值或候命制度回應衛生中心及醫院中包括急診部門的護理需要,以及回應培訓實習醫生之需要。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及全科醫生的工作制度為全職。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給予不同職程醫生的報酬載於附表一、二及三內。
二、無論透過共和國政府及澳門政府之間簽署的議定書,或透過直接在本地區錄取而攻讀全科實習課程及專科培訓課程的醫生,於培訓期間收取附表四所載薪俸索引點的報酬。
三、實行延長時間的全職方式者有權收取相等於基薪35%之月補充報酬。
四、為產生法律效力,前款所指的百分率,包括報酬但排除退休的概念,因此不應作有關扣除。
五、擔任醫院醫療活動部門領導或衛生中心負責人職務者有權收取基薪之10%的月補充報酬。
六、倘屬有權收取以百分率表示之補充報酬之情況,則該等百分率之總和不得超過衛生司司長的基薪。
七、被委任在衛生司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醫生得透過致總督之申請書選擇收取相當於倘留在提供衛生服務的單位所採用的延長時間全職制度之報酬。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一、延長時間的全職工作制度的給予須經衛生司司長建議,以總督批示形式批出,建議書內須載有按照新的情況而調整的專科醫生工作計劃,並指明最少每週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專由衛生司主動提出的建議書由醫院管理委員會或基本衛生護理組組長,按個別情況作報告,並以部門本身利益為依據,經聽取衛生護理廳廳長意見後,送交衛生司司長發出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延長時間全職工作制度的實施需要有行政法院註錄,但不妨礙由總督批示之翌月一日起擔任職務及收取有關報酬的權利。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延長時間全職工作制度得在下列情況由總督以批示停止:
a) 經衛生司司長有依據的建議隨時為之;
b) 應關係人於欲停止發生效力日期前最少三十天向機關提出之申請為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醫院管理員職程的晉程分兩個職等,按照附表五,相當於下列職級:
a) 負擔中心行政主任;
b) 行政總管。
一、負擔中心行政主任之特別職務為:
a) 組織、領導、管制及評估負擔中心之行政活動;
b) 計劃及編排達至為負擔中心訂定之目標所需的活動;
c) 保證在負擔中心內執行醫院領導及管理機構之決議。
二、行政總管之特別職務為:
a) 組織、領導、管制及評估醫院行政活動;
b) 計劃及編排達致為醫院訂定之目標所需的活動;
c) 保證在醫院範圍內執行醫院領導及管理機構之決議。
三、醫務行政人員得加入醫院領導及管理機構。
四、支配醫院組織特別法例所規定的同類或相似活動使費的中心視為負擔中心。
進入職程第一職等,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公共衛生學校醫務行政課程或具等同學歷之學士可投考。
晉升至行政總管,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具備一般法所規定的時間及工作評核要件之第一職等行政人員可投考。
職階的轉換須具備下列條件:
a) 進入第一職等,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進入第二職等,須在第一職階服務四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一、衛生技術員職程包括以下範圍:
a) 藥劑;
b) 化驗;
c) 死因學;
d)衛生工程。
二、除上款所指範圍外,得以訓令設立有需要的職程。
經實習後,衛生技術員職程的晉程分四職等,按照附表六,相當於下列職級:
a) 二等衛生技術員;
b) 一等衛生技術員;
c) 首席衛生技術員;
d) 衛生技術顧問。
衛生技術員一般有以下職務:
a) 觀察、認別、紀錄及供給關於在第三十八條所指範圍之特有現象的資料;
b) 指導及協調賦予助理技術員的工作執行;
c) 評估在對將進行工作較適合的技術及設備方面部門的需要;
d) 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e) 進行研究活動,並為此作出推動及提供合作;
f) 參與制定衛生方面的政策;
g) 編製有關部門活動的計劃及報告書。
一、藥劑範疇衛生技術員的特別職務為:
a) 配制、保存及分配藥物;
b) 處理有毒物質或醫藥、家庭、工業或農用的其他物質;
c) 保證檢定藥物品質;
d) 參與從事藥用製品的生產或貿易的場所的發牌程序;
e) 參與對前項所指場所的定期檢查;
f) 參與發給藥品、類似藥品或對健康有益的其他產品入口的發牌程序;
g) 為管制有毒、麻醉、治療精神病的藥物或同類藥品提供合作;
h) 參與監管製藥職業的從事。
一、實習為期兩年,實習大綱載於總督發出的訓令內。
二、進入實習係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從具有適當學士學位的人士中選擇。
三、參加實習係以下列制度為之:
a) 對已與公職有聯繫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為之;
b) 對與公職無聯繫人士,以臨時散工制度為之。
四、在修讀課程期間,倘與公職已有聯繫的人士之原來報酬高於本法律所定時,將維持原來報酬。
五、上款所指人員原來職位可由他人以署任方式任用。
六、對與公職有聯繫之人士,為所有法律效力,實習時間計算在內及不終止編制外合同,且當該人士參與實習時,合同視為自動續期。
七、前款所指人員的工作評核係由實習指導員給予並由衛生司司長確認。
進入職程第一職等,係由完成前條所指實習之人士經考核方式選出。
晉升下列職等須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且須對一般法所規定的時間及工作評核等要件進行審查。
進入每一職等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牙科醫師職程係一橫向的職程,由附表七所載的職階組成。
牙科醫師的特別職務為:
a) 進行手術及與口腔和牙齒疾病有關的其他醫療行為;
b) 進行為有關目的所需的檢查;
c) 醫治牙齒及口腔方面的疾病;
d) 施行局部麻醉,找出、清洗及修補牙洞;
e) 放置器具以治療不規則牙齒以及印取牙齒或口腔其他部分的模型,以便製造義齒。
進入職程第一職階係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具有葡國牙科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的人士可投考。
職階的轉變須具下列條件:
a) 晉升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晉升第四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五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牙醫職程係一橫向職程,由附表八所載的職階組成。
牙醫之特別職務如下:
a) 進行對口腔及牙齒疾病所需的治療及檢查,以便確定病態之性質;
b) 研究檢查結果,決定合適的治療方法;
c) 找出、清洗及補牙洞;
d) 印取牙或口腔其他部分之模型,以便製造義齒;
e) 放置器具矯正不規則牙齒;
f) 進行局部麻醉。
進入職程第一職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牙醫高等課程或等同課程之人士可投考。
職階的轉變須具備下列條件:
a)晉升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晉升第四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五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一、護理職程的晉程分四職等,相當於以下職級:
a)第一職等的護士職級,由五個職階組成;
b)第二職等高級護士及護士督導員職級,由三個職階組成;
c)第三職等的專科護士、副護士長及護士長的職級,由三個職階組成;
d)第四職等的護士教師及護士監督職級由兩個職階組成。
二、相當於前款所指職級的報酬載於附表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一職等護士的特別職務如下:
a)評估市民在護理方面的需要;
b)計劃、執行及評估符合該等需要的直接及整體護理。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除提供護理外,第二職等高級護士之特別職務如下:
a)指導及協調提供護理的小組;
b)進行及參加旨在改善護理的研究;
c)倘被要求時,在護士基本培訓方面提供合作;
d)為第一職等護士特別是為剛被取錄者的適應而舉行的在職培訓工作提供合作。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二職等護士督導員之特別職務為:
a)在高職等教學護士指導下,向全科護理課程學生教授理論及實踐方面的知識;
b)為學生的學習而提供護理;
c)在指導、監督及評估全科護理課程學生方面提供合作。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除前條所指的職務外,第三職等專科護士的特別職務如下:
a)計劃、執行及評估涉及法定專科培訓方面知識之較複雜及深入的護理;
b)進行及參加與其從事專業範圍有關的研究工作;
c)倘被要求時,在基礎水平及基礎水平後的培訓以及其他衛生技術員的培訓方面提供合作;
d)為衛生隊及旨在提供護理的團體提供與其專業有關的技術援助;
e)倘受指派時,代替不在場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的護士長。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三職等副護士長的特別職務為:
a)向基礎護理及基礎後護理課程特別是有關其專業的課程的學生教授理論及實踐方面的知識;
b)為學生的學習提供專門的護理;
c)指導、監督及評估護理課程的學生;
d)在指導、監督及評估護士督導員方面提供合作;
e)進行及參加在護理教學方面之研究工作;
f)倘受指派時,參加護理課程的管理;
g)應護士學校或其他部門的要求,在持續培訓活動方面提供合作。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三職等護士長的特別職務為:
a) 按照有關規模及特徵,管理提供護理或護理服務的單位或場所內的護理部門;
b) 指導、監督及評估單位護理人員及在級別上隸屬此等人員之其餘人員;
c) 為指導及培訓單位人員提供所需護理;
d) 評估單位使用者在護理方面的需要及其所接受的護理水平,並建議改善所需的措施;
e) 進行及參加護理或服務管理上之研究;
f) 在基礎及基礎水平後的護士培訓方面提供合作,倘 被要求時,為其他衛生技術員的培訓提供合作;
g) 計劃、組織及評估特別在其指導下的護理人員的在職培訓活動。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一、第四職等護士教師的特別職務為:
a) 向基礎護理及基礎後護理課程特別是有關其專業課程的學生教授理論及實踐方面的知識;
b) 為學生的學習提供專科護理;
c) 指導、監督及評估護理課程的學生;
d) 在指導、監督及評估護士督導員方面提供合作;
e) 倘受指派時,參加護理課程的管理;
f) 應護士學校或其他部門的要求,在持續培訓活動方 面提供合作;
g) 參加制定護士學校各部門的培訓及運作標準;
h) 指導及評估護士學校各部門的培訓及運作原則之實施情況,以及為改善部門培訓及管理之水平建議所需的措施;
i) 在基礎護理及基礎後之護理課程的學習範疇內對課 程進行籌劃、組織、協調及評估;
j) 指導、監督及評估護士督導員及副護士長的教學及 學術上的活動;
l) 在職權範圍內向本地區行政當局機關給予技術援 助;
m) 促進及參加護理教學方法及教學方面之研究工作。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第四職等護士監督的特別職務為:
a) 進行及參加研究工作;
b) 倘被要求時,為基礎及基礎水平後的護士培訓以及其他衛生技術員及衛生司其他人員的培訓提供合作;
c) 進行及參加與護理或機關管理有關之研究;
d) 參加訂定機關護理及運作標準;
e) 直接指導及評估場所護理部門所訂定原則的實施情況及建議改善護理水平及機關管理所需的措施;
f) 指導、監督及評估隸屬其單位或機關的護士長;
g) 參加護理部門的管理;
h) 向本地區行政當局機關給予有關本身職權方面的技術援助。
二、護士監督在擔任領導職務時的特別職務:
a) 指導、監督、協調及評估護理人員的工作;
b) 定期評估有關護理部門的效能及效率;
c) 參與制訂衛生政策及計劃和評估有關範疇的活動;
d) 編製每年的活動計劃及報告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進入護士職程第一職等護士職級,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全科護理或具等同課程學歷的護士可投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一、晉升第二職等高級護士及護士督導員職級,以考核方式為之,從在職級最少服務滿三年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之第一職等護士中選擇。
二、晉升第三職等專科護士職級,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從在職等最少服務滿三年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以及完成載於有關開考佈告的專科護理課程之第二職等護士中選擇。
三、晉升主治護士職級係以考核方式為之,從不論在職等服務時間多少之第三職等專科護士,以及在職等最少服務滿三年,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和完成載於有關開考佈告的專科護理課程之第二職等護士中選擇。
四、晉升第三職等護士長職級,以考核方式為之,從具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及完成載於有關開考佈告的專科護理課程之第三職等護士中選擇。
五、晉升第四職等護士教師及護士監督職級,以在典試委員會面前就有關課程進行公開辯論的考核方式為之,從在職等最少服務滿三年,且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及完成載於有關開考佈告的專科護理課程及教學和行政課程的第三職等副護士長及護士長中選擇。
六、委任護理部門之護士主任須經衛生司司長建議及總督批示,按一般法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為之,從第四職等護士監督中選擇。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一、職階的轉變須具備下列條件:
a) 進入第一職等,須分別在原職階服務二、三、五及十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b) 進入第二職等須分別在第一及第二職階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c) 進入第三及第四職等,須在原職階服務五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二、處於第一職等第四及第五職階之護士,當晉升第二職等高級護士或護士督導員的職級時,維持有關薪俸索引點。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以輪值方式提供服務之護士收取相當於有關薪俸索引表中三十點的附加報酬。五月二十三日第7/88/M號法律的規定不適用於輪值工作者。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一、五十歲以上的護士得被豁免夜間工作及在緊急服務中擔任職務。
二、前款所指的豁免須向衛生司司長申請且只在對工作無不方便時方被批准。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診療助理技術員職程的晉程分二等、一等、首席及高級職級,相應的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等及有關職階載於附表十。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一、診療助理技術員職程由下列專業人員組成:
a) 聽力測驗技術員;
b) 心肺運動描記技術員;
c) 飲食學家;
d) 物理治療員;
e) 神經生理檢查技術員;
f) 整形術技術員;
g) 視軸矯正技術員;
h) 牙齒補缺術技術員;
i) 放射學技術員;
j) 放射療法技術員;
l) 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技術員;
m) 病理學、細胞學及死因學的解剖技術員;
n) 藥劑技術員;
o) 核醫學技術員;
P) 說話療法治療員;
q) 職業療法治療員。
二、前款所指人員名單得由總督以訓令修改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診療助理技術員之特別職務為:
a) 收集、準備及制作診斷的補充資料;
b) 直接為病人提供治療及康復所需的護理,使其容易重返社會;
c) 為病人接受檢查作好準備工作,及監督檢查的進行並跟進治療及康復程序,以保證其效能;
d) 確保執行醫生的處方;
e) 監導有效善用技術資源及提供衛生護理時人道主義精神的發揮;
f) 倘受指派時,參加典試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一、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之診療助理技術員得按以下數款所指的條件投考衛生司技術學校的教師職務。
二、以考核方式為之,最少服務滿三年的二等助理技術員及不論服務時間多少之一等助理技術員可投考。
三、以考核方式為之,完成教育及行政補充課程之首席助理技術員,不論服務時間多少均可投考。
四、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不論服務時間長短之特級助理技術員均可投考。
五、在擔任教師職務時,二等及一等技術員改稱為診療助理技術員指導員,收取附表十五所載薪俸索引點報酬;首席及特級技術員則改稱診療助理技術員教師,收取附表十五所載薪俸索引點報酬,但倘已收較高薪俸點時除外,此情況下維持該較高薪俸點。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進入職程第一職等係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完成衛生司技術學校適當專業培訓課程或具等同學歷的人士可投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晉升較高職等之職級須經知識考核及審查一般法所規定之時間及工作評核等要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一、晉階至第一、第二及第三職等的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有職階分別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之工作評核。
二、晉階至第四職等的第二職階,須在原有職階服務五年後,並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衛生檢查員職程的晉程分二等、一等及首席的職級,相應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職等以及有關職階載於附表十一。
一、衛生檢查員為各衛生中心展開的所有活動提供合作。
二、二等及一等衛生檢查員之特別職務為:
a) 收集樣本以供化驗;
b) 參與監督港口衛生;
c) 參與水塘及垃圾站的消毒工作;
d) 參與餐廳、酒店、食肆、工廠及一般的製造、手製或出售食品的所有場所的衛生稽查工作。
三、除前款所指職務外,首席衛生檢查員有下列的特別職務:
a) 集中及協調其所屬範圍職程人員;
b) 分析部門之需要,並為取得更大效益及更有效率建議所需的措施。
四、工作組組長之特別職務為:
a) 協調及指導其組內的衛生檢查員之工作;
b) 發表意見、提供訊息及解釋;
c) 參加有關職程範圍之典試委員會。
完成教學及行政補充課程的第二及第三職等衛生檢查員可投考衛生司技術學校相等於指導員的教學職務,收取附表十五所載薪俸索引點的報酬。
進入第一職等衛生檢查員職程,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之,具有九年級或等同學歷及完成衛生司技術學校開辦之衛生技術員課程或等同課程的人士可投考。
一、晉升較高職等之職級須以考核方式進行及經審查一般法所規定的服務時間及工作評核要件。
二、工作組組長的職務係由首席衛生檢查員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收取附表十五所載薪俸索引點的報酬。
晉階至第二或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二及三年後並有不低於「良」之評核。
衛生助理員職程是橫向職程,由載於附表十二的職階及職層組成,包括下列職務的專業人士:
a) 裁縫師;
b) 黑房助理員;
c) 醫院貨倉助理員;
d) 一等及二等醫院助理員;
e) 理髮師;
f) 衛生管工;
g) 車衣工人;
h) 廚師;
i) 膳堂管理員;
j) 殮房管理員;
l) 分配醫療用氣體及氧氣的管理員;
m) 蒸氣消毒器管理員;
n) 擔架員。
一、衛生助理員執行支援醫院及衛生中心架構運作的輔助工作,諸如關於醫院倉庫,黑房、裁縫房及車衣房、理髮室、醫療氣體及醫院物品的分配、清潔、消毒及殮房運作等工作。
二、小組管理員的特別職務為:
a) 組織、分配及監督派到有關部門人員的工作;
b) 確保其直屬上司及衛生助理員之間的聯繫;
c) 為人員的工作時間表及輪值表提出建議;
d) 確保接收供其負責小組使用的產品;
e) 監督廚房運作,督促衛生及清潔條件;
f) 監督衣服的清洗、乾洗及漿熨的條件。
廚房、洗衣房、衣服間及清潔小組組長的職務由小組管理員擔任 ,收取附表十五所載薪俸索引點報酬,以考核方式招聘,最少服務滿五年及有不低於「良」的評核的衛生助理員可投考。
進入擔任裁縫師、車衣、廚師、理髮師、殮房管理員工作的第二職層第一職階衛生助理員職程,以考核方式為之,具有義務教育或等同學歷的人士可投考。
晉階須具有下列條件,且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
a) 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b) 晉階至第四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六年。
助理技術職程的放射科助理員的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收取附表十三所載,相當於第一及第二職階薪俸索引點的報酬,在職級服務三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評核即晉階。
放射科助理員的特別職務為:
a) 輔助專門操作X光機人員;
b) 按照醫生的詳細說明,協助病人準備;
c) 協助操縱控制器,調整放射的曝光、強度及穿透度;
d) 採取保護自己及病人所需的措施;
e) 記錄已進行的工作及管理有關器材;
f) 將X光底片顯影、定影、沖洗及烘乾。
助理職程的駐院修女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收取附表十四所載薪俸索引點,即相當於第一及第二職階的報酬,在職級服務三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評核,即晉階。
駐院修女的職務為在醫院內開展活動,探訪病人,了解他們的需要,幫助他們及參加為該等病人及其家庭作好心理準備而舉行的宗教會議。
一、不妨礙下列各條之規定,本法規所指人員在職程、職等及職階所處情況及擁有的服務時間維持不變。
二、倘為晉階所需服務時間有所減少時,具備要件的人員在本法律生效時即轉入其目前所處職階的最接近且較高職階。
一、在衛生部門醫生職程服務十五年以上及擔任專科職務最少十年之屬本地區編制的現任醫院主治醫生轉入醫院主治醫生職級第一職階。
二、前款所指轉入範圍包括在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號法令生效日時已具備本法律所規定要件的醫生,以及在該日期後進入退休狀況的醫生。
在衛生部門擔任全科職務最少十年或二十年且屬本地區編制的現任全科醫生分別轉入全科主治醫生職級的第一職階或全科醫生顧問職級的第一職階。
一、實際擔任督導員職務最少兩年的現任高級護士轉入護士督導員職級的第一職階。
二、完成護理專科課程及實際擔任專科職務的現任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職士,經衛生司司長建議,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員會作履歷評估後,轉入第三職等第一職階。
三、現任副護士長轉入護士長職級第三職等第一職階,將前者職位撤銷。
四、已投考副護士長及實際擔任主管職務的現任高級護士,經衛生司司長建議,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員會作履歷評估後,轉入護士長職級第一職階。
五、現任護士教師轉入護士教師職級第四職等第一職階。
六、現任護士總監轉入護士監督職級第四職等第一職階。
完成三年適當培訓課程及具備為進入此課程所需的十一年級或等同學歷的現任第一職等診療助理技術員轉入第二職等第一職階。
擔任裁縫師、車衣工人、理髮師及殮房管理員職務的現任衛生助理員轉入第二職層,並維持現有職階及服務時間。
一、擔任焚化爐管理員及火夫職務的衛生助理員轉入一般工人職程,留在現有職階或升至緊隨的較高職階。
二、一般職程的廚師轉入衛生司的助理員職程的第二職層,留在原有職階或升至緊隨的較高職階。
三、一般職程雜役轉入衛生司的助理員職程第一職層,留在原有職階或升至緊隨的較高職階,擔任職務改為醫院助理員。
四、本條所指人員在原有職程整體計得的所有工作時間獲計算在內。
除屬於本法律規定的其它轉入規則範圍的人員外,在目前職級服務滿十五年的垂直職程人員轉入最接近且較高職級之第一職階。
倘公務員連續兩年的工作評核為「優」時,為晉升本法律所規定職程較高職等目的所需的最低時間得減少一年。
擔任本法律所指,會引致暴露於電離輻射的特別危險的職程職務的人員,將受專有規章管制。
一、人員轉入新編制將透過人員名單為之。
二、除行政法院註錄外,因實施本法律所引致人員情況的變更毋須任何手續。
財政司須採取措施以應付因執行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
廢止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號法令。
本法律於其公布後翌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頒佈
茲公布
總督 文禮治
* 請查閱:第86/89/M號法令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2 | 醫院主任醫生 | 550 | 565 | 590 |
1 | 醫院主治醫生 | 470 | 485 | 50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3 | 全科醫生顧問 | 550 | 565 | 590 |
2 | 全科主治醫生 | 470 | 485 | 500 |
1 | 全科醫生 | 435 | 450 | 465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3 | 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 550 | 565 | 590 |
2 | 衛生局局長 | 520 | 535 | |
1 |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 470 | 485 | 50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職稱 | 薪俸點 |
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 | 440 |
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 | 40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8/92/M號法令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2 | 行政總管 | 560 | 585 | |
1 | 負擔中心行政主任 | 460 | 480 | 500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4 | 衛生技術顧問 | 510 | 535 | 570 |
3 | 首席衛生技術員 | 460 | 475 | 490 |
2 | 一等衛生技術員 | 430 | 445 | 460 |
1 | 二等衛生技術員 | 400 | 415 | 430 |
— | 實習員 | 375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
— | 牙科醫師 | 400 | 415 | 430 | 460 | 490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
— | 牙醫 | 375 | 395 | 415 | 445 | 475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
4 | 護士監督 護士教師 |
415 | 430 | |||
3 |
|
|
|
|
||
2 |
|
310 | 325 | 345 | ||
1 | 護士 | 280 | 290 | 305 | 325 | 345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4 | 特級助理技術員 | 415 | 430 | |
3 | 首席助理技術員 | 345 | 360 | 375 |
2 | 一等助理技術員 | 310 | 325 | 345 |
1 | T二等助理技術員 | 280 | 290 | 30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
3 | 首席衛生檢查員 | 260 | 270 | 285 |
2 | 一等衛生檢查員 | 230 | 240 | 255 |
1 | 二等衛生檢查員 | 200 | 210 | 225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
2 | 衛生助理員 | 135 | 140 | 145 | 155 | 170 |
1 | 125 | 130 | 135 | 145 | 160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
— | 放射科助理員 | 185 | 200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
— | 駐院修女 | 185 | 200 |
職程 | 職務 | 薪俸點 |
護理人員 * | 護理部門之護士主任 | 445 |
診療助理技術員** |
|
|
診療助理技術員教師 | 415 | |
衛生檢查員 |
|
|
衛生助理員 | 小組組長 | 18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5/M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5/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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