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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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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
(二)廖澤雲;
(三)楊俊文;
(四)崔世平;
(五)唐錫根;
(六)李怡平;
(七)山禮度;
(八)馬志毅;
(九)何猷龍;
(十)Manuel Santos;
(十一)Filipe Santos。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許開程;
(二)莫啟明;
(三)林定;
(四)丘竹。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8

刊登日期:

2008.8.20

版數:

832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 -
  • 第23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主辦機構簽署《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參展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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