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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現載於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自該法規公佈後,在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機關內出現了多次重組,再加上澳門司法體系本地化產生之所有變更,因而已設定之居先順序顯得不合時宜。
根據第12/88/M號法令生效期間取得之經驗,對上述居先順序適時作出調整存在困難,因為該調整須透過立法途徑為之,而此做法較為費時。
因此,認為應採用較快捷之程序,即以批示形式設定及調整有關居先順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第二條——廢止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第三條——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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