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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今年在本地區舉行之第十九屆“東亞保險會議”為一盛事,故有必要發行一款紀念幣。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作為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附件之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在本地區舉行之第十九屆“東亞保險會議”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圓,發行量最多三千枚。
上條所指之紀念幣以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二十五之銀合金鑄造,直徑為三十八點六毫米,重量為二十八點二八克並可有大約千分之一之差額,形狀為圓形。
一、紀念幣正面之構圖,中央部分為一由兩手承托之以簡單世界地圖為圖案之球體,並由以中葡文書寫之面值及以中葡文書寫之“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之字樣環繞,上邊為“19.ª Conferência do East Asian Insurance Congress”之字樣,下邊為“第十九屆東亞保險會議”之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之構圖為以中葡文書寫之“澳門”字樣、大三巴牌坊之圖案及鑄造年份。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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