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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在肯尼亞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肯尼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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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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