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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三月十二日第1532(2004)號決議、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及十二月十九日第1854(2008)號決議,該等決議分別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第十期、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及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再鑑於經第1521(2003)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對受安全理事會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管制的個人和實體名單作出更新;
同時,鑑於本份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最新版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取代了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的版本,且已包含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至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更新的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管制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的有用部分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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