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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提供關閘邊檢大樓之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訂立關閘邊檢大樓之清潔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96,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432,000.00 |
2005年 | $ 864,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6/2004 |
刊登日期: | 2004.9.6 |
版數: | 169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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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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