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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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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現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 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 周一至周四: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十五分;

(二) 周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 「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五元五角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
  • 第2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的續任。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第23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九日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一)文綺華;
    (二)何永安;
    (三)李沛霖;
    (四)李鵬翥;
    (五)區榮智;
    (六)張翠玲;
    (七)馮少榮。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4/93/M號法令 - 重訂司法、登記暨公總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法務公庫 -
  • 第23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號法令第七條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3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立陶宛共和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 第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立陶宛共和國政府互簽證的協定》。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身份證明局 -
  • 第2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陶宛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及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立陶宛共和國簽署的互免簽證協議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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