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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3,755,7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
轉移 |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特區政府津貼 | 13,755,700.0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澳門幣) |
經常開支 | ||
人員 |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10,747,300.00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216,8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917,00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913,200.00 |
01-02-01-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257,400.00 |
01-02-03-00-02 | 額外工作 | 10,700.00 |
01-02-04-00 | 錯算補助 | 3,600.00 |
01-05-02-00-02 | 福利基金 | 644,200.00 |
資產及勞務 |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諮詢及翻譯 | 45,500.00 |
13,755,700.00 |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 姚偉彬教授——副校長 馬許願教授——副校長 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 黎日隆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11 |
版數: | 760-76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三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繼本批示生效十五日後展開的公開競投之後發出。
二、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十年,且不得延期。
三、在第二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准許更換用作的士的車輛。
四、第二款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以及出現第三款所指更換車輛的情況時,執照持有人應申請註銷原先用作的士的車輛的註冊。
五、自為准予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八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法典規章》所訂定的所有要件,得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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