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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調整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的薪酬及有關職程。
該法令第四條規定薪酬制度的效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而第七條則規定職程新制度由本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但是,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頒行的澳門公共行政人員職程新制度則於該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因此,劃一該兩日期是合理的,以便確保該等法例在同時生效,並補充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消防人員職程制度管制上出現的不足。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合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二款的規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號法律賦予的立法許可,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經由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一款e及f項改為如下:
e)男或女警司及一等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f)男或女總警司及助理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第二條——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第一條的效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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