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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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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二零零三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3

刊登日期:

2003.10.15

版數:

5257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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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局 -
  • 第23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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