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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鄭冠偉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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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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