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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購置四台液壓升降吊籃(高空工作台)重型汽車,而交貨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四台液壓升降吊籃(高空工作台)重型汽車」合同,金額為$3,272,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柒萬貳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2,617,600.00 |
2007年 |
$ 654,400.0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7-09-00-00-01——車輛之購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59 | | |
|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自卸貨斗重型汽車”的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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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購置六台自卸貨斗重型汽車,而交貨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自卸貨斗重型汽車」合同,金額為$1,688,634.00(澳門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350,907.20 |
2007年 |
$ 337,726.8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7-09-00-00-01——車輛之購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4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59-1060 | | |
|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三台平斗連起重機(吊臂)重型汽車”的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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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購置三台平斗連起重機(吊臂)重型汽車,而交貨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三台平斗連起重機(吊臂)重型汽車」合同,金額為$1,597,316.00(澳門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277,852.80 |
2007年 |
$ 319,463.2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7-09-00-00-01——車輛之購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4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60-1061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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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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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學院第三補充預算
二零零六年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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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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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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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00 |
其他 |
$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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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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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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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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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09-00-02 |
教學活動 |
$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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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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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000.00 |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王美清,馮若華
| 法規: | 第24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61 | | |
| - 許可訂立提供“2台數碼影印機予消防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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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華達文儀行提供「2台數碼影印機予消防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華達文儀行訂立「2台數碼影印機予消防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8,480.00(澳門幣柒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8,720.00 |
2007年 |
$ 26,160.00 |
2008年 |
$ 26,160.00 |
2009年 |
$ 17,44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62 | | |
| - 許可訂立“供應社會工作局瑪柯曼麗飯堂膳食服務”的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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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一超有限公司提供社會工作局瑪柯曼麗飯堂膳食服務的供應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一超有限公司訂立“供應社會工作局瑪柯曼麗飯堂膳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97,325.00(澳門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S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668,925.00 |
2007年 |
$ 1,328,400.0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的經濟分類「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1 | 版數: | 1062-1063 | | |
| - 廢止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的四月十八日第68/91/M號訓令及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的四月十八日第69/91/M號訓令。
| 葡文版本 |
廢止 : | 第68/91/M號訓令 - 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第69/91/M號訓令 - 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 | 相關類別 : | 土地整治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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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及《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實施至今已逾十五年。
考慮到隨著時間過去,當初制定該等章程的條件已有所更改,以及已完全不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今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儘管在上述章程公佈五年後,已根據本澳城市、經濟及社會的實際發展情況,對該等章程不斷作出更新,但��却沒有公佈有關章程的更新文本。
由於土地資源的缺乏及作為本澳經濟主要支柱之一的博彩業的開放及發展所需,尤其是有關要創造條件,以落實幸運博彩及其他博彩承批公司的投資項目。
此外,考慮到整體上已達到實施上述章程之目的,尤其是確保了系統地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以及改善了有關城區的環境條件。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的四月十八日第68/91/M號訓令及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的四月十八日第69/91/M號訓令。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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