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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運動場之停車場」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運動場之停車場」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310,687.00(澳門幣叁仟陸佰叁拾壹萬陸佰捌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0,000,000.00 |
2003年 | $ 26,310,687.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 7.020.100.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 |
版數: | 117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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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旅遊學院新校舍建造」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旅遊學院新校舍建造」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988,932.40(澳門幣貳仟叁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0,000,000.00 |
2003年 | $ 13,988,932.4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5、次項目 1.011.05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 |
版數: | 1173-117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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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大炮台接駁通道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大炮台接駁通道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350,233.00(澳門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貳佰叁拾叁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 年 | $ 5,000,000.00 |
2003 年 | $ 6,350,233.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 8.090.105.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 |
版數: | 117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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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第十八條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向二零零三年度在司法警察學校修讀進入有關職級的培訓課程之投考人,在修讀期間,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薪俸表,發放金額如下之培訓月津貼:
a)給予實習偵查員之投考人170點;
b)給予助理刑事偵查員之投考人140點。
二、有關的投考人,在無收取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方有權收取上款所指的培訓月津貼。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2 |
版數: | 1174-11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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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寶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運動規劃區堤堰及填土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寶國際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運動規劃區堤堰及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22,411,490.00 (澳門幣貳仟貳佰肆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0,000,000.00 |
2003年 | $ 12,411,490.0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 8.090.136.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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