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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有權在選舉當日及翌日免除履行公共職務,但為此應出具履行有關選舉職務的證明;
鑑於本年度立法會選舉的選民人數明顯增加,而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大部分均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預期這種情況可能影響部份公共實體於投票日翌日的正常運作;
亦考慮上述法律在解釋及適用上應結合公共實體須經常及長期向社會提供及維持公共服務的一般原則;
又鑑於上述一般原則明確載於多份法規內,尤其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六款;
亦鑑於需對《立法會選舉法》所規定的、作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免除上班的權利,適時予以承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於投票日翌日應享受免除上班的工作人員,如其人數多至影響向公眾提供較為重要的公共服務的公共實體的正常運作,有關部門的領導人應採取適當之措施,即妥善安排分批行使該權利。
二、上款所指安排,應在聽取有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後進行,而行使免除上班的權利最遲不得超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5 |
版數: | 797-79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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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黃紹倫教授執行有關「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2005)」研究計劃,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黃紹倫教授訂立有關「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2005)」研究計劃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78,96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184,220.00 |
2006年 | $ 394,74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行政長官辦公室」的經濟分類04.01.05.00.01「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內的次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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