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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審計署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日起,續任二年。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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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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