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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42,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 42,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霍天樂,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露,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周凌珊,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零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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