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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2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在居民身份證的集成電路中儲存由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學生證、教師證及教育機構職員證的資料(下統稱為教育證件資料)。
二、儲存於集成電路兩個區域的教育證件資料的名稱及性質為:
(一)區域一儲存教育證件的基本資料:類別、有效日期及編號;
(二)區域二儲存教育證件上所載的持證人資料:所屬校部編號、類別、學生就讀年級、學生就讀班別、學年、入校日期及離校日期。
三、教育證件資料屬教育暨青年局所有並由其負責管理。
四、教育暨青年局得授權其他實體讀寫教育證件資料。有關授權需報“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備案。
五、教育暨青年局或獲其授權的實體通過控制讀寫資料的安全存取模塊或其他設備讀寫教育證件資料。
六、身份證明局根據教育暨青年局的要求製作上款所指的控制讀寫資料設備。
七、由教育暨青年局負責本批示的具體執行,並按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
八、為執行本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得在指定的教育機構試行實施,並逐漸向其他教育機構推行。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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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25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8 | 版數: | 1102-1103 | | |
|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供應2007年度及2008年度燃油及潤滑油的執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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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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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燃油及潤滑油產品的合同於今年訂立,且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涉及2007年及2008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供應2007年及2008年度燃油及潤滑油」合同,金額為$6,123,130.4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圓肆角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3,061,565.20 |
2008年 |
$ 3,061,565.20 |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七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2-02-00-00——燃油及潤滑劑——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八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5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8 | 版數: | 1103-1104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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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和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骨科手術物料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骨科手術物料」合同,金額為$3,885,153.00(澳門幣叁佰捌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6年 |
$ 276,484.50 |
2007年 |
$ 829,453.50 |
科達有限公司
2006年 |
$ 694,803.70 |
2007年 |
$ 2,084,411.3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5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6 | 刊登日期: | 2006.8.28 | 版數: | 1104-1105 | | |
|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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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47,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095,000.00 |
2007年 |
$ 1,752,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46、次項目7.020.209.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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