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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22 |
版數: | 707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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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伍文湘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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