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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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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2

版數:

707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第2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伍文湘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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