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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需要撥給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幣一百萬元,作為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設立的常設基金的二零零一年經濟年度撥款。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給澳門幣一百萬元常設基金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由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擔任主席,委員有顧問白麗嫻及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候補委員為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輔導員陳少娟。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7/2001 |
刊登日期: | 2001.2.14 |
版數: | 8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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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朱妙麗學士的請求,免除其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職務。
二、委任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學士為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
三、根據章程規定,該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四、本批示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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