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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恒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土木工程測試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恒安科技建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大學土木工程測試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81,7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捌萬壹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3,000,000.00 |
2004 年 | $ 3,781,700.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7、次項目3.021.112.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24 |
版數: | 155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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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執行「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323,330.00(澳門幣貳仟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6,323,330.00 |
2004 年 | $ 15,000,000.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3、次項目 8.090.104.1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24 |
版數: | 1554-155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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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6,00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性收入 | ||||||
05 | 00 | 00 |
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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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1 | 00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1 |
特區政府津貼 |
$ 26,000,000.00 | ||
總計 |
$ 26,0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9 | 00 | 00 | 00 | 財務活動 | ||
09 | 01 | 03 | 00 | 出資證券 | $ 26,000,000.00 | |
總計 |
$ 26,000,000.00 |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有力,委員:唐偉良,張祖強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24 |
版數: | 155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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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24 |
版數: | 1556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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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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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執行「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二期」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訂立「澳門東亞運動 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二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451,692.00(澳門幣柒仟玖佰肆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23,000,000.00 |
2004 年 | $ 56,451,692.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07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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