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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和通過有關規章的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規定該規章附件II的修改由總督以訓令作出。
為了對標誌式樣作出更新並使之具通知車輛周期檢驗之效,有需要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
基此;
經澳門市政廳建議;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總督著令如下:
獨一條——一、由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載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按照附於本訓令的式樣修改有關曆年和標誌的顏色由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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