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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李燦烽學士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29 |
版數: | 729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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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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