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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互相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內部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該協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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