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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定以下實體為經濟利益團體: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9.5 |
版數: | 73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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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 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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