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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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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定以下實體為經濟利益團體: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7

刊登日期:

2007.9.5

版數:

737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第2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 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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