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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在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小學教育中學生人數增多,並考慮到學校網絡應儘量按本地區各居住區之需要分佈;
亦考慮到馬場區現有適合開辦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小學之設施;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設立“灣景中葡小學”。
第二條——上述學校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實施小學教育。
第三條——學校之運作及管理之規定,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第四條——在核准教育暨青年司組織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附表I內增設一官立小學校長及副校長之職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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