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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向「Hemswell Limited」租賃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2至438號大豐商業大廈“B6”、“C6”、“D6”、“E6”、“F6”、“G6”、“H6”、“I6”、“J6”、“K6”、“L6”及“M6”獨立單位予法律改革辦公室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emswell Limited」訂立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2至438號大豐商業大廈“B6”、“C6”、“D6”、“E6”、“F6”、“G6”、“H6”、“I6”、“J6”、“K6”、“L6”及“M6”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017,664.00(澳門幣叁佰零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160,640.00 |
2006年 | $ 1,392,768.00 |
2007年 | $ 464,256.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37-83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向「Hemswell Limited」租賃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2至438號大豐商業大廈“B5”、“C5”、“D5”、“E5”、“F5”、“G5”、“H5”、“I5”、“J5”、“K5”、“L5”及“M5”獨立單位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emswell Limited」訂立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2至438號大豐商業大廈“B5”、“C5”、“D5”、“E5”、“F5”、“G5”、“H5”、“I5”、“J5”、“K5”、“L5”及“M5”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017,664.00(澳門幣叁佰零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928,512.00 |
2006年 | $ 1,392,768.00 |
2007年 | $ 696,384.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38-83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洲河邊馬路社會房屋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青洲河邊馬路社會房屋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4,584,934.20(澳門幣伍仟肆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0,000,000.00 |
2006年 | $ 24,584,934.2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2、次項目6.020.03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3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執行「溜冰場承攬建築及提供相關體育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溜冰場承攬建築及提供相關體育設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247,982.00(澳門幣壹仟捌佰貳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649,596.40 |
2006年 | $ 14,598,385.6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及07.10.00.00.17、次項目7.020.130.02及7.020.17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40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6,660,385.30(澳門幣壹億叁仟陸佰陸拾陸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85,400,000.00 |
2006年 | $ 51,260,385.3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6、次項目8.090.137.1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40-84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鑒於判給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露宿者中心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露宿者中心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98,238.70(澳門幣柒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6,500,000.00 |
2006年 | $ 1,498,238.7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5.020.04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41-84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鑒於判給富能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社會工作局新辦公大樓之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社會工作局新辦公大樓之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33,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叁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2,009,700.00 |
2006年 | $ 223,300.0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7、次項目5.020.11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8 |
版數: | 84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鑒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合同,金額為$1,348,863.60(澳門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449,621.20 |
2006年 | $ 899,242.4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的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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