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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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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由保安、行政法務及社會文化領域的代表組成的、跨部門的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協調。

三、委員會在有關販賣人口的社會問題上,探討、評估及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推動社會研究及分析,提出建議及監察各部門在打擊販賣人口方面所展開的行動,包括預防、對受害者作出保護及社會重返等工作,並跟進相關事宜。為此應推動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三.一、持續檢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使之與現行適用的國際法律概念接軌;

三.二、預防因其他相關活動例如色情行業而導致的販賣人口行為;

三.三、當有需要時向受害者提供醫療方便及社會心理輔導,以及提供安全的庇護及收容;

三.四、推動提高整個社會及其民間組織對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政策方面的了解和參與;

三.五、制定對受害者的社會重返措施,包括將非本地居民的受害者安全妥善地送返原居地及確保其尊嚴;

三.六、推動各有關部門之互動,以確保不同範疇工作的進行。

四、委員會可根據不同的工作計劃而組成分項目的工作小組。

五、委員會應推動國際及區際的合作,以便各有關部門都能與其對口部門更好地協作,以達至共同阻嚇販賣人口之目標。

六、上述委員會的運作開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款項支付。

六.一、委員會的成員可收取經保安司司長批示所定的增補性報酬,但上限為公職薪俸表的100點。

六.二、所有被傳召參與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且沒有根據上款規定收取報酬者,有權按照公共行政的現行制度取得出席費。

六.三、委員會由一秘書處輔助,人數最多為三名並以合同、徵用、派駐或兼任形式出任,而且有權收取以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所計算的月報酬。

七、在十五天期限內,協調員應向保安司司長提交一份委員會成員名單以便確認,但人數不得超過十二名並應確保能具有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各個領域的代表性。

八、所有公共行政部門,無論其性質為何,應向委員會提供合作。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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