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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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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97/M號訓令

第269/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九日

核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每年由訓令訂定之報酬,作為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負擔。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撥予儲金局MOP400,000.00(澳門幣四十萬圓)作為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第二條——上條所指費用由房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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