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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核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每年由訓令訂定之報酬,作為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負擔。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撥予儲金局MOP400,000.00(澳門幣四十萬圓)作為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第二條——上條所指費用由房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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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6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