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2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2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5/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9

版數:

823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購置一台“離子色譜儀IC連配件”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25/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公司簽署購置一台「離子色譜儀IC連配件」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6/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9

    版數:

    8237-823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購置“水處理系統連配件”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26/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購置「水處理系統連配件」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9

    版數:

    823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購置一台“實時多聚?鍊反應檢測儀RT-PCR連配件”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2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購置一台「實時多聚酶鍊反應檢測儀RT-PCR連配件」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72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