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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首階段之系統程式編寫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8/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1.21 |
版數: | 965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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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防火牆及網絡管理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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