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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綜合醫院各大樓、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及路環傳染病康復中心提供清潔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各大樓、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及路環傳染病康復中心之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1,297,7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882,950.00 |
2007年 |
$ 7,531,800.00 |
2008年 |
$ 1,882,95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57-1158 | | |
| - 許可訂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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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65,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082,500.00 |
2007年 |
$ 1,082,5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5、次項目8.033.003.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58-1159 | | |
| - 許可訂立“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工程監督”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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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工程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工程監督」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82,5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987,500.00 |
2007年 |
$ 395,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44、次項目3.021.133.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59 | | |
| - 許可訂立“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12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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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2,519,312.00(澳門幣陸仟貳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25,000,000.00 |
2007年 |
$ 37,519,312.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2、次項目
5.020.10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0 | | |
| - 許可訂立“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12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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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452,083.80(澳門幣陸仟叁佰肆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 37,000,000.00 |
2007 年 |
$ 26,452,083.8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50、次項目
1.013.21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0-1161 | | |
| - 許可訂立“澳門船舶交通控制系統保養維修”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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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Norcontrol IT Pte. Ltd.執行「澳門船舶交通控制系統保養維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Norcontrol IT Pte. Ltd.訂立「澳門船舶交通控制系統保養維修」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46,468.00(澳門幣貳佰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47,323.40 |
2007年 |
$ 883,940.40 |
2008年 |
$ 883,940.40 |
2009年 |
$ 1,031,263.8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6、次項目8.052.02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6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1-1162 | | |
| - 許可訂立“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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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23,2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968,000.00 |
2007年 |
$ 1,355,2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25、次項目8.044.06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2 | | |
| - 許可訂立“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2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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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425,83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7,000,000.00 |
2007年 |
$ 7,425,83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1.013.18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2-1163 | | |
| - 許可訂立“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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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85,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 674,000.00 |
2007 年 |
$ 1,011,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2、次項目5.020.107.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3-1164 | | |
| - 將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賽馬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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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9.11 | 版數: | 1164 | | |
| - 許可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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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6,680,000.00(澳門幣貳億壹仟陸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75,000,000.00 |
2007年 |
$ 141,68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5、次項目1.013.19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MacauL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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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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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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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73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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