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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本地區經營博彩之專營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建議對十月四日第169/75號訓令核准之《百家樂博彩法定規例》作部分修改;
經考慮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意見書;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根據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1/96/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十月四日第169/75號訓令核准之《百家樂博彩法定規例》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一、設備:百家樂檯,用證一張,或兩張,分成七門或更多門,用牌六副至十二副,每副五十二張。
二、開始程序:庄荷把牌洗勻,牌由一位客人拮或庄荷拮,將白色指示牌插入尾端,最少十二張牌之上,始放入牌靴內,牌面向下,然後按用牌多少副,銷去同數目之牌張。
三、......
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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