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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歐文龍;
(二)吳榮恪;
(三)廖澤雲;
(四)楊俊文;
(五)崔世昌;
(六)Manuel Santos。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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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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