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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碩士,以便與澳門大學簽訂舉辦法律培訓活動的合作協議書。
二、本批示所指之轉授權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8/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5 |
刊登日期: | 2005.9.14 |
版數: | 6403-64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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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iemens Limited”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軟件維護、硬件維修保養及零件倉存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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