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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廖華基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辭去由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一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應廖華基的請辭,終止其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2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17 |
版數: | 8748-8749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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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員會現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由陳穎雄工程師當然兼任。
正選委員:何曼秀學士;
財政局代表Rui Pedro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學士。
候補委員: 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學士;
Maria Pulido de Almeida Botelho Moniz de Sá da Bandeira學士;
財政局代表鄭世傑學士。
二、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8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17 |
版數: | 874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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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伊娜,法律專家,檢察院代表,被委任替代丁雅勤於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職。
二、其任期與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相同。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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