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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自十二月三十一日展開了本地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資料更新工作,因此有需要保證上述資料符合現時實況。基於此,一切工作交由行政暨公職司集中處理。現命令如下:
1. 本地區政府部門,包括自治機構、澳門保安部隊以及各市政廳,應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每月向行政暨公職司送交關於以任何名義受薪的人員的變動的資料。
人員變動是指:
a)新人員入職,不論任用方式為何;
b)所有任職人員狀況的改變;
c)人員以任何名義離職或終止職務。
2. 行政暨公職司將於十五日內制定和向各政府部門通知正確執行本批示所需的指示。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於總督府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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