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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清新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在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清新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5,751,720.00(澳門幣伍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5,751,720.0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2 |
版數: | 163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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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4,781,505.00(澳門幣肆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531,278.30 |
2008年 | $ 1,593,835.00 |
2009年 | $ 1,593,835.00 |
2010年 | $ 1,062,556.7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2 |
版數: | 1632-163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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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一月二十七日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Tecproeng/Fase Ásia 聯營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6,416,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一月二十七日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6,688,000.00 |
2008年 | $ 7,296,000.00 |
2009年 | $ 2,432,0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2、次項目7.010.128.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2 |
版數: | 1633-163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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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供「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現代化及擴容的技術協調和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供「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現代化及擴容的技術協調和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37,5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 叁萬柒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735,000.00 |
2008年 | $ 1,102,5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 8.044.052.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2 |
版數: | 1634-163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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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正處於一個由旅遊博彩相關活動所帶動的經濟發展時期。
因新的大型娛樂項目及其他大型活動導致旅遊及酒店業活動迅速增長,從而帶動了旅客數目、居民人數及車輛數目的上升。
因此,突顯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迫切需要一個更大及更多元化的公共客運網絡,以及對道路運輸基建的完善,以滿足居民的需求,擁有一個更靈活及更快捷的運輸網絡。
在不對旅遊發展質素及居民生活質素構成影響的前提下,急需制定可解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交通問題的措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運輸基建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IT。
二、“運輸基建辦公室”旨在促進道路運輸基建的現代化及完善,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輕軌系統的設置,尤其負責:
(一)開展與大型道路運輸基建有關的項目;
(二)將輕軌系統發展成可中長期解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交通問題的基本運輸工具;
(三)提供可使居民及旅客感覺舒適及具高效率,並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現代化的運輸工具。
三、為達致上款所指的目標,“運輸基建辦公室”的職權為:
(一)研究、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大型道路運輸基建的發展項目;
(二)推動及協調有關設置澳門特別行政區輕軌網絡基建所需的措施;
(三)籌備及跟進有關系統及行車物料的甄選工作;
(四)跟進及監督建造輕軌網絡基建所需的工作及合同;
(五)跟進及控制有關設置輕軌系統各個階段預計成本的執行;
(六)收集、分析及發放所有由輕軌系統逐步建成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及環境問題的訊息;
(七)研究輕軌的管理及營運模式,並提出建議;
(八)協助政府制定公共運輸範疇將實行的政策。
四、作為項目組的“運輸基建辦公室”,存續期為五年,可延長。
五、“運輸基建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報酬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欄目2的局長及副局長。
六、“運輸基建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之所需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得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附理由說明的建議下,透過訂立個人勞動合同聘請。
七、經主任附理由說明的建議,“運輸基建辦公室”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訂立協議或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技術輔助服務。
八、“運輸基建辦公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提供勞務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九、“運輸基建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十、“運輸基建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十一、“運輸基建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衍生的負擔,本財政年度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承擔。
十二、“運輸基建辦公室”於隨後財政年度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為著有關目的而將設立之項目的有關撥款承擔。
十三、“運輸基建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十四、“運輸基建辦公室”應每年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五、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2 |
版數: | 1636-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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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8,072,458.5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30,000,000.00 |
2008年 | $ 38,072,458.5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 2.020.115.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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