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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已為德香里定出都市規劃,故在適當利用德香里時,有需要將拆卸德香里二、四及六號地段之樓宇而騰出之土地與另一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之第3946/92號地籍圖內,以字母“D”標明而面積為五平方米之相鄰地 段合併,以配合德香里樓宇之正面排列。
鑑於上述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且以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一幅總面積為五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之第3946/92號地籍圖內以字母“D”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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