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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向「德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三樓的獨立單位A3、B3、C3、D3、E3、F3、G3、H3、I3、J3、K3、L3、M3、N3、O3、P3、Q3、R3、S3、T3、U3、V3、W3及X3予文化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三樓的獨立單位A3、B3、C3、D3、E3、F3、G3、H3、I3、J3、K3、L3、M3、N3、O3、P3、Q3、R3、S3、T3、U3、V3、W3及X3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2,408,064.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50,168.00 |
2004年 | $ 2,357,896.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及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699-170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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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向「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四樓的獨立單位A4、B4、C4、D4、E4、F4、G4、H4、I4、J4、K4、L4、M4、N4、O4、P4、Q4、R4、S4、T4、U4、V4、W4及X4予文化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多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四樓的獨立單位A4、B4、C4、D4、E4、F4、G4、H4、I4、J4、K4、L4、M4、N4、O4、P4、Q4、R4、S4、T4、U4、V4、W4及X4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408,064.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50,168.00 |
2004年 | $ 2,357,896.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及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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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通訊行執行「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通訊行訂立「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99,161.0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249,244.90 |
2004年 | $ 249,916.1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2、次項目2.020.083.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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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556,097.00(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伍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900,000.00 |
2004年 | $ 20,656,097.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4、次項目8.090.11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1-170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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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Arquitecto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執行「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Arquitecto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679,345.8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3,487,607.50 |
2004年 | $ 2,191,738.3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2、次項目8.090.11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2-17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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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費用為$748,8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整),並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年 | $ 145,080.00 |
2004年 | $ 603,72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3、次項目8.090.104.2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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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龔健兒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B區)——樓宇外牆翻新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龔健兒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B區)——樓宇外牆翻新工程」的費用為$1,000,061.70(澳門幣壹百萬零陸拾壹元柒角),並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年 | $ 700,000.00 |
2004年 | $ 300,061.7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4、次項目8.090.105.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3-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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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十九名供應商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供應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衛生局與十九名供應商簽訂「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估計所涉及的總金額為$120,00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萬元整),而有關金額是支付予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5,000,000.00 |
2005年 | $ 60,000,000.00 |
2006年 | $ 5,00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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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斯洛伐克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4-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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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X射線安檢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X射線安檢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142,15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027,935.00 |
2004年 | $ 114,215.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2.020.077.1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5-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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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東亞樓工程設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東亞樓工程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97,000.00(澳門幣貳佰零玖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775,890.00 |
2004年 | $ 1,111,410.00 |
2005年 | $ 209,7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3.021.092.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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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184,093.40(澳門幣貳仟伍佰壹拾捌萬肆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1,332,842.00 |
2004年 | $ 13,851,251.4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3.073.04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6-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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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11,801,5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捌拾萬零壹仟伍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追加 |
74 |
收益 營業上之津貼 |
11,801,500.00 |
收益總計 |
11,801,500.00 | |
61 |
成本 促進澳門投資活動之開支 |
3,045,000.00 |
67 673 |
其他開支及負擔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8,756,500.00 |
成本總計 |
11,801,500.00 | |
投資及成本總計 |
11,801,500.00 |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
673 |
成本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
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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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活動開支 | 7,086,000.00 |
6732 |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 500,000.00 |
6733 | 人事開支 | 1,150,500.00 |
6734 | 財務開支 | 10,000.00 |
6735 | 其他開支及負擔 | 10,000.00 |
總計 |
8,756,500.00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 執行委員:張國華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08-1710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簡稱“大賽車委員會”,屬項目組性質,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在其領導下運作。
二、“大賽車委員會”的目的是組織、促進及協調所有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活動有關的工作, 其中包括:
(一)研製適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活動的管理模式;
(二)就“大賽車委員會”在運作上必需的人力資源進行甄選和有關培訓工作;
(三)就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工程、財產及服務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並進行判給,並對之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四)確保取得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財產及服務;
(五)編制“大賽車委員會”的財產清單。
三、“大賽車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如協調員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一欄目所載的局長報酬。
五、如助理協調員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則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一欄目所載的副局長報酬。
六、如技術助理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則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二所載的處長報酬。
七、如第三款(一)項、(二)項及(三)項所述的成員以非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則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委任批示確定之。
八、如第三款所述的其他成員以非全職擔任職務,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九、“大賽車委員會”可下設屬常設性質或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
十、專責小組的權限、運作期限和運作方式由“大賽車委員會”負責訂定。
十一、專責小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建議以批示委任之。
十二、以兼任方式擔任專責小組的負責人,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十三、其他專責小組的成員則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十四、納入專責小組的“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兼收第八款所指的報酬及以上兩款所規定的報酬。
十五、“大賽車委員會”為實現其宗旨,可向其他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人員,並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聘請人員, 或在“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建議下,透過訂立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員。
十六、“大賽車委員會”的運作負擔由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承擔。
十七、作為項目組,“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八、廢止公佈於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十二月六日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10-17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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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盧廉若公園 “春草堂”設施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改善盧廉若公園 “春草堂”設施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806,326.50(澳門幣叁佰捌拾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500,000.00 |
2004年 | $ 2,306,326.5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8.090.132.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11-171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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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添霖國際(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添霖國際(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886,183.8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177,236.80 |
2004年 | $ 8,708,947.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3.15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3 |
版數: | 171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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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興建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興建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236,8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500,000.00 |
2004年 | $ 4,736,8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7.010.11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26 |
版數: | 1736(2)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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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牛症,學名為牛海綿體病,該疾病會因為人類進食了受感染動物的肉類或其產品,而影響健康。
鑑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美國出現這種疾病,故需採取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暫時禁止進口下列美國產品:
作食品或工業用有關牛的肉類、肉製品、器官和內臟、肉粉和骨粉,及其他源自該動物的產品。
二、以下產品不在禁止之列,可自由進口: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尚未批准之進口准照申請。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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