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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中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及英 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建議修改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的賽馬暨博彩規章的附件A-II,連同十月十六日第270/95/M號訓令核准的新增條文;
考慮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對建議作出了贊同的意見;
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四月十六日第101/96/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獨一條款——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的賽馬暨博彩規章的附件A-II,連同十月十六日第270/95/M號訓令核准的新增條文的條文修改如下:
………………
為出賽馬匹的任何機能,受管制藥物可接受的最高含量水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董樂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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