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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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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29/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7/2001號行政命令轉授權限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麗音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0/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1

刊登日期:

2001.7.4

版數:

306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0/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8/2001號行政命令轉授權限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和保養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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