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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8,575,7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柒萬伍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8,575,700.00 | |
總收入 | 8,575,7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3-00-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3-02-1 | 01-01-03-01-00 | 報酬 | 8,060,600.00 |
3-02-1 | 01-01-06-00-00 | 重疊薪俸 | 81,200.00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3-02-1 | 01-01-07-00-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202,600.00 |
3-02-1 | 01-01-09-00-00 | 聖誕津貼 | 223,100.00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3-02-1 | 01-02-04-00-00 | 錯算補助 | 3,600.00 |
05-00-00-00-00 | 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4,600.00 |
總開支 | 8,575,700.00 |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蔡冠深,王宗發,姚偉彬,蘇朝暉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3 |
版數: | 1086-108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宿舍C2、C3及C4地盤平整及山坡護土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大學宿舍C2、C3及C4地盤平整及山坡護土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859,286.00(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7,458,386.00 |
2009年 | $ 5,400,9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49.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3 |
版數: | 108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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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槍店供應「保護衣」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向澳門槍店購買「保護衣」,金額為$1,208,83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捌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604,415.00 |
2009年 | $ 604,41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2.00.00保衛及保安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4 |
版數: | 109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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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三年。
二、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繼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預算承擔。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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