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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科貿易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購買污水泵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1/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4 |
版數: | 1269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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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振華建築商簽署《更換及維修皇朝污水泵房、南灣隧道雨水泵房及氹仔益隆污水泵房設備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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