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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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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30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道德與倫理價值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3-166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 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人力資源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人力資源辦公室 -
  • 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行文修改為:

    “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負擔,將由為此目的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的撥款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4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8,68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736,000.00
    2008年 $ 126,944,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7、次項目1.023.036.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5-166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社會工作局 - 民政總署 - 衛生局 - 勞工事務局 - 教育暨青年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房屋局 - 體育發展局 - 澳門理工學院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正處於經濟快速增長時期,社會不斷出現經濟、科技、社會和文化方面的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加上預期本地人口將逐漸老齡化,使在重新訂定一些令長者因應社會所追求的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綜合生活素質高、長幼和諧共處、互相包容而擁有最基本社會生活福利的公共策略和措施時,出現了新的挑戰。

    基於老齡人口不斷增長,為了面對社會共融和綜合生活素質方面的挑戰,有必要制訂一個實現社會保護政策優化和現代化的策略,以便政府能優先回應這些面臨潛在社會排斥風險且在維持安逸生活方面較有困難之弱勢群體的需要,從而令他們能有條件獲得基本的社會資源、權利和社會服務。

    在長者社會保護方面所需增加調配的資源援助當中,以衛生保健的需要最為重要。在不久的將來,為了能回應不斷上升的長者數目以及健康晚年和長壽所帶來的新挑戰,衛生保健方面的公立和私立系統、服務性質和質量、設備和特有政策將要面臨愈來愈大的壓力。

    包容長者、長幼共融這一課題,強調有需要引入長者參與社會的新觀念,以取代視長者為依賴性弱勢人口的看法,並應視他們為在社會中活躍進取、主動參與和完全能對社會發展和福祉有所貢獻的一群。

    長幼共融社會的先決要求就是宣傳動員全體市民重視長者生活條件和其在社會的作用,加強不同世代間的協作互助。

    因此,為了回應施政方針所關注的、因社會共融和促進老齡人口綜合生活素質而日益引發的社會關注,有必要設立一個組織架構,以協助政府制訂和跟進老齡化和長者政策。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目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構思、執行和監察長者方面的社會政策,尤其是與改善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相關的政策。

    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為促進長者福祉、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而訂定的目標、策略、政策、措施和行動發表意見;

    (二)負責、協調或配合關於評估分析老齡人口組別的社會經濟條件的研究,並就長者綜合生活素質和融入社會方面的政策、措施或行動提出修正建議,尤其是涉及容易處於綜合生活素質下降和面臨社會排斥的高危家庭或個人;

    (三)提出鼓勵長者融入多方面社會生活的建議,尤其是融入家庭、公民社會、社團、文化、體育和娛樂方面的建議;

    (四)建議能鼓勵此組別人士選擇延長其職業生涯或以其他形式積極配合經濟或社區活動的措施,並促進公共行政當局部門、社團、社會互助機構、民間組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助和合作;

    (五)訂定和建議以全體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為對象的宣傳動員活動,以創建一個各年齡人士互相包容的社會,讓長者獲得尊重,並對長者在建設一個更團結和諧社會所擔當的寶貴角色予以肯定;

    (六)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七)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四、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擔任副主席,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衛生局局長;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

    (七)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八)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九)房屋局局長;

    (十)體育發展局局長;

    (十一)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十二)長者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最多十名代表;

    (十三)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最多五名社會人士。

    五、上款(四)項至(十一)項所指委員可由他人代表。

    六、第四款(三)項和(十三)項所指委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七、第四款(十二)項所指實體的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訂定,而相關實體的代表則由該實體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有關實體應於其代表喪失代表資格後三十日內,就代表替換事宜通知社會文化司司長。

    九、第四款(三)項、(十二)項和(十三)項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十、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召集。委員會的運作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十一、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在社會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十二、當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其他社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委員會或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

    十三、委員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按勞務提供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和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十四、所有公共部門、公共和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委員會合作,尤其是應委員會的要求就其工作範圍提供資訊。

    十五、委員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一名秘書提供支援,其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且可按兼任制度擔任。

    十六、秘書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十七、依法收取出席費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

    十八、委員會在支援上、技術上和行政上的輔助,由社會工作局提供,並由該局承擔其運作經費。

    十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8-166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第30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新加坡造幣廠供應及鑄造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加坡造幣廠訂立「供應及鑄造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799,000.00(澳門幣貳仟零柒拾玖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2,159,100.00
    2008年 $ 3,060,100.00
    2009年 $ 3,299,300.00
    2010年 $ 3,562,500.00
    2011年 $ 3,851,900.00
    2012年 $ 4,170,400.00
    2013年 $ 695,7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 其他」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2

    版數:

    166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第366/99/M號訓令 - 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第3/2007號法律 - 道路交通法。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第3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一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在本批示生效後,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二、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之轉讓予他人。

    三、在上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四、第二款訂定的期限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註冊將被註銷。

    五、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法》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以及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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