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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八月二十九日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訂立「澳門科技大學區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0,456,245.00(澳門幣壹仟零肆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八月二十九日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
$ 6,833,006.90 |
2003年 |
$ 3,100,426.00 |
2006年 |
$ 522,812.1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078.67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68-1269 | | |
| - 許可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第38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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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92,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016,000.00 |
2007年 |
$ 6,096,000.00 |
2008年 |
$ 5,08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1.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69 | | |
| - 許可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29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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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9,468,869.90(澳門幣叁億陸仟玖佰肆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33,932,465.30 |
2007年 |
$ 116,382,694.00 |
2008年 |
$ 119,153,710.6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0.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0 | | |
| - 許可訂立“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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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萬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予退休基金會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訂立「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913,104.0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叁仟壹佰零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26,092.00 |
2007年 |
$ 1,956,552.00 |
2008年 |
$ 1,630,46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編號為「63.2.1——第三者提供之勞務——房屋及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編號為「02-03-04-00-01資產租賃——不動產」帳目之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0-1271 | | |
| - 許可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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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85,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15,000.00 |
2007年 |
$ 1,260,000.00 |
2008年 |
$ 21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3、次項目8.044.027.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1-1272 | | |
|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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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65,0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陸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909,500.00 |
2007年 |
$ 4,455,5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8.090.20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2 | | |
| - 許可訂立提供“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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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42,1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13,000.00 |
2007年 |
$ 929,1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1.013.18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3 | | |
| - 許可訂立“新口岸的海岸線改建及景觀整治動畫片”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3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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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多創意數碼動畫有限公司製作「新口岸的海岸線改建及景觀整治動畫片」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多創意數碼動畫有限公司訂立「新口岸的海岸線改建及景觀整治動畫片」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35,0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654,500.00 |
2007年 |
$ 280,5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7、次項目8.090.180.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3-1275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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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6,918,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玖拾壹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收入預算
經濟分類 |
澳門幣金額 |
編號 |
名稱 |
章 |
節 |
條 |
款 |
|
|
|
|
經常性收入 |
|
04 |
00 |
00 |
|
費用、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
04 |
03 |
00 |
|
利息——其他部門 |
|
04 |
03 |
01 |
|
存款 |
13,000,000.00 |
05 |
00 |
00 |
|
轉移 |
|
05 |
01 |
00 |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1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共同分擔 |
23,918,000.00 |
|
|
|
|
經常性收入總額 |
36,918,000.00 |
|
|
|
|
收入總額 |
36,918,000.00 |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開支預算
經濟分類 |
澳門幣金額 |
編號 |
名稱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
|
|
|
經常性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
耐用品 |
|
02 |
01 |
07 |
00 |
|
辦事處設備 |
415,000.00 |
02 |
01 |
08 |
00 |
|
其他耐用品 |
1,200,000.00 |
02 |
02 |
00 |
00 |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1 |
00 |
|
原料及附料 |
|
02 |
02 |
01 |
00 |
01 |
成藥、藥物、疫苗 |
3,000,000.00 |
02 |
02 |
01 |
00 |
04 |
診療消耗品 |
2,900,000.00 |
02 |
02 |
07 |
00 |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1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20,000.00 |
02 |
03 |
00 |
00 |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3 |
00 |
|
衛生負擔 |
|
02 |
03 |
03 |
00 |
01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實體所提供之衛生護理 |
11,504,000.00 |
02 |
03 |
08 |
00 |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包工合同 |
4,080,000.00 |
02 |
03 |
09 |
00 |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3 |
世界衛生組織會議 |
943,000.00 |
04 |
00 |
00 |
00 |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
私立機構 |
|
04 |
02 |
00 |
00 |
01 |
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立實體之共同分擔——鏡湖 |
7,217,000.00 |
04 |
02 |
00 |
00 |
02 |
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立實體之共同分擔——其他 |
3,434,000.00 |
04 |
04 |
00 |
00 |
|
外地 |
2,105,000.00 |
|
|
|
|
|
經常性開支總額 |
36,918,000.00 |
|
|
|
|
|
開支總額 |
36,918,000.00 |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瞿國英——陳惟蒨、葉炳基、余少萍、艾德偉
| 法規: | 第31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5-1276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第31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外港客運碼頭擴建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外港客運碼頭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883,788.80(澳門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8,000,000.00 |
2007年 |
$ 6,883,788.8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6、次項目8.052.025.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6-1277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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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9,500,000.00(澳門幣伍仟玖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5,700,000.00 |
2007年 |
$ 23,80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7、次項目2.020.12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7 | | |
| - 訂定澳門基金會為承批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私營機構 :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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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簽訂一份以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為標的之批給合同,該合同其後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修改;並考慮到上述承批公司與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轉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批給合同及轉批給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承批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哪些為受惠實體以及確定將有關撥款交予該等實體的方式;
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財團,而該財團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人決定:
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31 | 版數: | 1278-1281 | | |
| - 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獲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 葡文版本 |
廢止 : | 第17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電通訊設備獲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政府許可——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35/GM/96號批示。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述的政府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18/83/M號法令 - 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撤銷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六二○號立法條例。第48/86/M號法令 - 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 | 相關類別 : | 電信 - 電信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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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下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類別 |
准許頻帶 |
最大等效全
向輻射功率a |
1.1 警報系統 |
26.96-27.28 MHz |
15 mW |
302.0-304.1 MHz |
15 mW |
309-322 MHz |
15 mW |
300-400 MHz |
15 mW |
10.50-10.55 GHz |
100 mW |
1.2 遙控設備 |
26.96-27.28 MHz |
50 mW |
29.00-30.00 MHz |
50 mW |
35.00-35.99 MHz |
50 mW |
40.00-41.99 MHz |
50 mW |
45.00-45.99 MHz |
50 mW |
49.00-49.99 MHz |
50 mW |
50.80-50.99 MHz |
50 mW |
53.00-53.99 MHz |
50 mW |
57.00-57.99 MHz |
50 mW |
72.00-73.00 MHz |
50 mW |
75.30-76.00 MHz |
50 mW |
302.00-304.10 MHz |
50 mW |
313.50-322.00 MHz |
50 mW |
2400.00-2450.00 MHz |
150 mW |
1.3 發射器/接收器
(玩具) |
26.96-27.28 MHz |
15 mW |
29.00-30.00 MHz |
50 mW |
35.00-35.99 MHz |
15 mW |
40.00-41.99 MHz |
15 mW |
45.00-45.99 MHz |
15 mW |
49.00-49.99 MHz |
15 mW |
50.80-50.99 MHz |
15 mW |
53.00-53.99 MHz |
15 mW |
57.00-57.99 MHz |
15 mW |
72.00-73.00 MHz |
15 mW |
75.30-76.00 MHz |
15 mW |
1.4 無線咪 |
87-108 MHzb |
10μW |
199-216 MHz |
15 mW |
470-488 MHzb |
100 mW |
1.5 無線電話c |
|
|
1.5.1 模擬式d |
|
|
基地發射站 |
1642.00-1782.00 kHz |
15 mW |
|
45.20-45.50 MHz |
15 mW |
|
46.60-46.99 MHz |
15 mW |
|
380.2-381.325 MHz |
20 mW |
手提發射站 |
47.45625-47.54375 MHz |
15 mW |
|
48.20-48.50 MHz |
15 mW |
|
49.60-49.99 MHz |
15 mW |
|
253.85-255 MHz |
20 mW |
1.5.2 數碼式 |
1880-1920 MHz |
100 mW |
|
2400-2483.5 MHz |
200 mW |
1.6 使用於禮堂的發射系統 |
87-108 MHzb |
10μW |
36-45 MHz |
5 mW |
1.7 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
f |
2400-2483.5 MHz |
100 mW |
5725-5850 MHz |
100 mW |
1.8 任何發射器/接收器 |
3-195 kHz |
10μW |
1.9 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器 |
1215-1260 MHz |
— |
1559-1610 MHz |
— |
1.10 發射器/接收器g(公眾頻道對講機) |
409.7500-409.9875 MHz |
820 mW |
1.11 射頻識別(RFID)設備 |
13.553-13.567 MHz |
1 W |
920-925 MHz |
1 W |
1.12 無線圖像傳輸設備 |
2400-2483.5 MHz |
50 mW |
註:
a —— PIRE 為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可由下式計算:
其中:
P 為設備的PIRE,單位:瓦特;
E 為設備發射的場強,單位:伏特/公尺;
d 為設備的天線與測量場強地點間的距離,單位:公尺。
- b——所使用的發射頻率不應與廣播電台的頻率相同。
- c ——僅適用於同一物業、大廈、共有物業或其他私人地方範圍內作私人用途的無線電話及無線私人自動交換系統。但在任何情況下,基地站與手提站間之發射不得越過公共道路或公共地方。
- d ——可規劃安全編碼的不同組合數目應超過一萬(10000);自動設定安全編碼的不同組合數目應超過一千(1000)。
- e —— 作私人用途的無線數據通訊設備僅適用於同一物業、大廈、共有物業或其他私人地方範圍內使用。但在任何情況下,設備間之發射不得越過公共道路或公共地方。
- f ——用於公眾服務的無線區域網絡(Wireless LAN)儀器,必須通過電信管理局所作出的認可程序。且公眾服務範圍只規限於室內或指定地點,不得越過公共道路或公共地方,同時亦不可以此建立一個覆蓋全澳門的公共電信網絡。
- g ——僅限於發射方式為F3E,頻道間隔為12.5kHz的手提式對講機,且當其操作於一具有基地站或轉發站的系統時則不在豁免的範圍內。
二、使用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時,不得對電信管理局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三、如受到其他電信管理局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干擾,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不受保護。
四、使用及銷售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同時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所述之認可證明書及擁有准照,但本批示或其他法例另有規定除外。
五、專責的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檢查屬第一款類別的設備時,物主或持有人應准許其自由進入設備所在的地方。如被拒絕,則按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六、屬第一款類別設備的使用者,應服從電信管理局指示,以避免對任何獲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七、廢止第173/2002號及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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