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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南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購買緊急醫療及民防用品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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