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31/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31/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31/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南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購買緊急醫療及民防用品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31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