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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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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氹仔中葡學校地庫停車場全面性維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9

刊登日期:

2009.8.19

版數:

1094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3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多層停車場室內羽毛球區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9

    刊登日期:

    2009.8.19

    版數:

    10946-1094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第3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老柏生代替盧麗卿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9

    刊登日期:

    2009.8.19

    版數:

    1094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諮詢委員會 -
  • 第3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老柏生代替盧麗卿擔任文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9

    刊登日期:

    2009.8.19

    版數:

    1094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5/78/M號法令 - 設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並訂定其任務及職責。
  • 相關類別 :
  • 影演甄審委員會 -
  • 第3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老柏生代替盧麗卿擔任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9

    刊登日期:

    2009.8.19

    版數:

    10947-1094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第3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姚偉彬;

    (二)劉人懷;

    (三)顏澤賢。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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